(2017)鄂行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兴国、章兴齐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兴国,章兴齐,南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行终6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章兴国,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章兴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力,县长。上诉人章兴国、章兴齐因诉南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行初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章兴国、章兴齐均系南漳县肖堰镇周湾村村民。自2011年至今,章兴国、章兴齐因同村村民陈世高建房留通道的问题,多次与其发生纠纷,并经基层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和处理。2011年6月8日,章兴国与陈世高等人就建房留通道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陈世高在建房过程中部分违反协议,章兴国、章兴齐以陈世高建房影响了其通行为由,多次上访。2016年6月30日,章兴国、章兴齐向南漳县人民政府寄送一份举报书,举报陈世高存在违法占用公用通道建房行为,并要求南漳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在收到该举报后,南漳县人民政府时任县长王鹏于2016年7月5日批示:“请国土局依规查处并报结果”。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在接收该批示后,经调查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肖堰镇周湾村五组村民章兴国等人举报陈世高违法建设的情况汇报》。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负有管理查处职责的应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章兴国、章兴齐向南漳县人民政府举报陈世高存在违法占用通道土地建房的行为,并要求南漳县人民政府进行查处。南漳县人民政府并无该法定职责,且其在收到举报信后,立即批示将该举报信转交给对此事项负有管理查处职责的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也就举报信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已经尽到其应尽的义务。综上,章兴国、章兴齐起诉要求南漳县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其可直接向负有法定职责的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请求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章兴国、章兴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章兴国、章兴齐负担。章兴国、章兴齐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章兴国、章兴齐要求南漳县人民政府查处陈世高违法占用公共通道土地建房的行为,因南漳县人民政府并无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且批示负有查处职责的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因此,南漳县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章兴国、章兴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章兴国、章兴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辅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