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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特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明见与刘文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见,刘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99号申请人:李明见,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文明,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明见、刘文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明见、刘文明因婚姻财产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经濉溪县铁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文明自愿退回李明见现金60000元,定于2017年9月4日付30000元,同年11月4日付30000元,如不能按期支付,刘文明给付李明见违约金10000元;二、李明见与刘文明无其他纠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明见与刘文明于2017年8月24日经濉溪县铁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