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贾学乾、朱其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学乾,朱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贾学乾,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其德,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贾学乾与朱其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其德的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