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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朱京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朱京云,周晓祥,范兵华,刘红蕾,孙大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0502执恢20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京云,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周晓祥,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副镇长,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兵华,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红蕾,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孙大厂,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陈庄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生立与被执行人朱京云、周晓祥、范兵华、刘红蕾、孙大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8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