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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淑德、苏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苏淑德,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惠敏,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淑德与苏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苏惠敏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淑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苏惠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惠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