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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清新与朱先勇、朱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新,朱先勇,朱先梅,朱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227号原告:赵清新,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先勇,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朱先梅,女,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朱先玲,女,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新诉被告朱先勇、朱先梅、朱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赵清新负担。审判长  刘振亚审判员  陈 栋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昊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