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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谈天顺、胡广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谈天顺,胡广雷,胡得应,胡得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男,系该行行长。被告谈天顺,男,1956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被告胡广雷,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被告胡得应,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被告胡得用,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谈天顺、胡广雷、胡得应、胡得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交被告谈天顺、胡广雷、胡得应、胡得用本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