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跃珍与王建忠、王跃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珍,王建忠,王跃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923号原告:王跃珍,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建忠,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跃忠,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珍诉被告王建忠、王跃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珍于2017年8月29日以二被告正在服刑期间,家属也不予应诉,其主张无法实现,待二被告服刑期满后再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王跃珍负担。审判员 杜志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