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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跃珍与王建忠、王跃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珍,王建忠,王跃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923号原告:王跃珍,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建忠,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跃忠,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珍诉被告王建忠、王跃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珍于2017年8月29日以二被告正在服刑期间,家属也不予应诉,其主张无法实现,待二被告服刑期满后再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王跃珍负担。审判员  杜志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