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745号申请保全人:任某。被申请保全人:朴某。申请保全人任某与被申请保全人朴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朴某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任某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保全���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朴某出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52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朴某出境。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任某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