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史红梅与付茂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红梅,付茂生,张志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财保103号申请人:史红梅,公民身份号码X,女,汉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付茂生,公民身份号码X,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志才,公民身份证号码X,男,汉族,1954年X月X日出生。申请人史红梅与被申请人付茂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才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产权证号为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建筑面积99.4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担保人王某提供明显下坐落佳木斯市东风区五彩社区、产权证号为佳房权证东字第X、建筑面积68.24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才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产权证号为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建筑面积99.4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某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东风区五彩社区、产权证号为佳房权证东字第X、建筑面积68.2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