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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书证申请周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书证,周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特15号申请人:张书证,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系被申请人长子。被申请人:周明,女,192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江,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系被申请人次子。申请人张书证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周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书证诉称,被申请人现年92岁,年岁已高,因患多重疾病长期在医院治疗,并患有老年性精神障碍,老年痴呆,意识不清,长期卧床不起,无自理能力。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周明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周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江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精神障碍,老年痴呆。2017年7月31日,受本院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周明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明目前为重度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周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书证作为被申请人周明的近亲属,申请确认周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周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晨后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该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