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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许寿与杨东岳、李碧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寿,杨东岳,李碧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911号之一原告:许寿,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发,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岳,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碧容,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寿诉被告杨东岳、李碧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曾文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许寿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