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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琦,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制作本院(2017)吉0291执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将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18号北奇科技园18层58号房屋所有人变更登记为李胜利”。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3日回函本院,认为本案的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4月23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后被续查封,且在有效期范围内,无法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故本案现在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程序,待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