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张某某2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2刑初79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1,被告人张某某2,二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均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起〔2017〕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智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以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镇某小区5栋4层401房为窝点实施电信诈骗行为。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苹果手机广告,以低价真品、分期付款等噱头吸引被害人通过微信、QQ与其联系。随后,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扮演销售客服及分期受理客服,向被害人提出需要定金或者分期首付款的要求,并让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二人指定的账号转款。被害人全额付款后,二名被告人通过快递向被害人寄送假手机、山寨手机。需要分期的被害人在付了首付款后,二名被告人以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名义要求被害人继续付全款才肯发货,若被害人不肯付款,其随即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日,被害人曹某1在辽宁省沈阳区出租屋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100元。2、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刘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路段附近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50元。3、2017年2月22日,被害人李某1在四川省内江市某学校学生宿舍内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4、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王某1在深圳市宝安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5、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黄某1在贵州省贵阳市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00元。6、2017年1月29日,被害人陈某1在东莞市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50元。7、2017年1月17日,被害人袁某1在重庆市某二手车市场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700元。8、2017年1月17日,被害人卢某1在佛山市三水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880元。9、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胡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朋友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QQ“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1850元人民币。10、2016年11月16日,被害人叶某1在深圳市福永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00元。11、2016年6月10日,被害人骆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00元。12、2017年3月6日,被害人周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小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00元。13、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梁某1在江西省贵溪市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450元。14、2017年2月25日,被害人刘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15、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温某1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400元。16、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白某1在上海浦东新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400元。17、2017年2月10日,被害人滕某在云南省普洱市一出租屋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480元。18、2017年2月8日,被害人郭某1在青海省互助县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00元。19、2017年2月8日,被害人孙某1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小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00元。20、2017年2月7日,被害人何某在广西大新县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800元。21、2017年2月6日,被害人周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出租房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50元。22、2017年2月2日,被害人石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住处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00元。23、2017年2月2日,被害人罗某1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小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700元。24、2017年2月1日,被害人李某2在江苏省徐州市的一出租房内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900元。25、2017年2月1日,被害人杨某1在贵州省凯里市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00元。26、2017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某2在山东省莱阳市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27、2017年1月22日,被害人胡某2在博罗县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50元。28、2017年1月18日,被害人刘某2在河南省新县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970元。29、2017年1月9日,被害人李某3在福建省厦门市一市场店面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00元。30、2017年1月8日,被害人王某3在武汉市江厦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000元。31、2017年1月6日,被害人黎某1在四川省达州市某学生宿舍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900元。32、2016年12月16日,被害人龙某1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公司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00元。33、2016年11月4日,被害人邹某在浙江省温州市出租房内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500元。2017年4月6日,公安民警通过侦查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镇某小区5栋4层401房将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等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手机、银行卡、台式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无视国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2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700元,张某某1骗金额为人民币18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以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镇某小区5栋4层401房为窝点实施电信诈骗行为。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苹果手机广告,以低价真品、分期付款等噱头吸引被害人通过微信、QQ与其联系。随后,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扮演销售客服及分期受理客服,向被害人提出需要定金或者分期首付款的要求,并让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二人指定的账号转款。被害人全额付款后,二名被告人通过快递向被害人寄送假手机、山寨手机。需要分期的被害人在付了首付款后,二名被告人以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名义要求被害人继续付全款才肯发货,若被害人不肯付款,其随即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日,被害人曹某1在辽宁省沈阳区出租屋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100元。2、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刘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路段附近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50元。3、2017年2月22日,被害人李某1在四川省内江市某学校学生宿舍内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4、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王某1在深圳市宝安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5、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黄某1在贵州省贵阳市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00元。6、2017年1月29日,被害人陈某1在东莞市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50元。7、2017年1月17日,被害人袁某1在重庆市某二手车市场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700元。8、2017年1月17日,被害人卢某1在佛山市三水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880元。9、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胡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朋友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QQ“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1850元人民币。10、2016年11月16日,被害人叶某1在深圳市福永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00元。11、2016年6月10日,被害人骆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1使用微信“A深圳长虹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00元。12、2017年3月6日,被害人周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小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00元。13、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梁某1在江西省贵溪市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450元。14、2017年2月25日,被害人刘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15、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温某1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400元。16、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白某1在上海浦东新区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400元。17、2017年2月10日,被害人滕某在云南省普洱市一出租屋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480元。18、2017年2月8日,被害人郭某1在青海省互助县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00元。19、2017年2月8日,被害人孙某1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小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00元。20、2017年2月7日,被害人何某在广西大新县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800元。21、2017年2月6日,被害人周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出租房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50元。22、2017年2月2日,被害人石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住处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00元。23、2017年2月2日,被害人罗某1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小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700元。24、2017年2月1日,被害人李某2在江苏省徐州市的一出租房内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900元。25、2017年2月1日,被害人杨某1在贵州省凯里市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700元。26、2017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某2在山东省莱阳市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350元。27、2017年1月22日,被害人胡某2在博罗县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50元。28、2017年1月18日,被害人刘某2在河南省新县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970元。29、2017年1月9日,被害人李某3在福建省厦门市一市场店面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00元。30、2017年1月8日,被害人王某3在武汉市江厦区的家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000元。31、2017年1月6日,被害人黎某1在四川省达州市某学生宿舍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900元。32、2016年12月16日,被害人龙某1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公司中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00元。33、2016年11月4日,被害人邹某在浙江省温州市出租房内上网时,被张某某2使用微信“AO远航科技”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500元。2017年4月6日,公安民警通过侦查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镇某小区5栋4层401房将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等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手机、银行卡、台式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另查明,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曹某1、刘某、李某1、黄某1、胡某1、叶某1、梁某1、刘某1、白某1、孙某1、罗某1、杨某1、王某2、刘某2、李某3、黎某1、龙某1、邹某等人被骗款项并得到他们的谅解。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曹某1、刘某、李某1、王某1、黄某1、陈某1、袁某1、卢某1等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等人于不同时间分别被对方以出售苹果手机的名义诈骗不等金额的事实经过。3、证人张某1证明张某某1、张某某2是从2016年年底开始销售假的手机,两人是利用电脑、手机进行诈骗,是在网络上进行打广告,有人看到网页上面留下的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就会主动联系我们,我们就告诉对方我们是做手机批发的,一般情况是在深圳华强北发货,再由快递寄出去。隔天就要发货,每次发货都有几部手机,张某某1、张某某2在淘宝网上买的山寨手机,不具备发票,每部手机购买的成本大约是800-900元,就是用来卖给其他人的。4、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①公安人员依法对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街道办事处某小区5栋4层401房进行搜查,搜查出一批作案手机、台式电脑、快递清单、银行卡等物品,随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②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所使用的作案手机分别进行检查,在其两人的手机内各提取到微信号、手机信息等,5、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明:被害人邹某、曹某1、刘某、李某1、王某1、黄某2、陈某1、袁某1、卢某1、胡某1、叶某1、周某、梁某1、刘某1、温某1、白某1、滕某、郭某1、孙某1、何某、周某1、石某1、罗某1、李某2、杨某1、王某2、胡某2、刘某锋、李某3、王某3、黎某1、龙某1、邹某分别对其本人被诈骗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对方使用的微信号、QQ号、与对方商谈关于购买苹果手机的聊天记录、对方所使用的联系电话号码、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到假冒手机并支付尾款的快递单、收到的山寨手机和假发票均进行了辨认。被告人辨认:①被告人张某某2对平时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两部苹果6手机(串号分别为35931206390091、35443306167015)、两台台式电脑及平时诈骗时用于销售的微信号(分别为SW3234、SW2616、SW6765、SW33376)的账号、QQ账号为12×××11、缴获的随同包裹一起寄给买家的假的百老汇发票、发货山寨安卓组装手机给对方后留下的快递留底单,用于买家汇款给其等人的银行卡(卡号为62×××94)均作了辨认及签供;②被告人张某某1对平时诈骗时用于销售手机的微信号、用于存放赃款的银行卡(卡号为62×××00)、发货山寨安卓组装手机给对方后留下的快递留底单、其在路边购买的假的百老汇发票、用于诈骗时所使用的两台台式电脑均作了辨认及签供。6、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人员从涉案的银行深圳分行调取张某某2持有的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94,实际冻结60587.05元,已全部冻结)、张某某1持有的银行卡(卡号为62×××00,)的开户资料、账户余额及款项来往记录。公安人员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号为×××、sw3234、sw33376、sw6765、sw16610、sw16617、sw16612的注册登记信息、捆绑银行卡资料及款项交易记录。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所持有的手机内提取存储的通话记录、QQ聊天内容和微信聊天内容等相关信息。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到案的情况及两被告人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的身份信息。10、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1、张某某2使用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四台、手机六部、银行卡两张、手机SIM卡十一张、打印机一台,均由仲恺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李某4保管于仲恺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案管中心。11、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在公安、检察的供述均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12、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关于退款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曹某1、刘某、李某1、黄某1、胡某1、叶某1、梁某1、刘某1、白某1、孙某1、罗某1、杨某1、王某2、刘某2、李某3、黎某1、龙某1、邹某等人被骗款项并得到他们的谅解,并对部分无法退赔的情况作了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无视国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2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700元,张某某1骗金额为人民币18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2、张某某1多次利于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本应严惩,鉴于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物品及冻结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邹玉娟审判员 钟秀芳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瑞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