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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盛小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盛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徐杨村。法定代表人胡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建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小亮,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小亮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小亮支付货款376447.2元及违约金10791.5(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554.5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576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领取了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盛小亮名下的银行存款7636.27元。此外,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盛小亮暂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盛小亮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