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3381号原告: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8号281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1968年11月5日生。原告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承建的华宇景观天下14号楼供应钢材。交货地点为华宇景观天下第三项目部工地,发货价为当日网价下浮120元/吨,运费35元/吨,装费20元/吨。付款约定为原告先行垫付建筑钢材货款100万元,垫付时间为首次发货之日起五个月内,付清全部垫付货款以及十万元货款加价。超出垫付金额部分货款付款方式为每批货到付款,甲方将货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违约责任约定,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每天每吨5元加价直至该货款结清为止。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提交咸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合同同时对供货时间、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15日共向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供应钢材54批,共计3141.373吨。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并未按照约定期限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481594.41元以及垫支费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经查,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系被告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因此,被告理应对该项目部的欠款承担给付,故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81594.41元、资金占用费10万元(根据合同第5条第一款约定月息百分之二)、违约金421575.21元(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送货54次,按照逾期计算的,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此后以货款481594.41元为基数按照日1‰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事实无异议,货款481594.41元确认,违约金计算不合理,每天千分之一过高,有重复计算的嫌疑,10万元有点高。原告当庭提举证据如下:证据一、《钢材购销合同》一份。证明1、2014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承建的华宇景观天下14号楼供应钢材。交货地点为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工地,发货价为当日网价下浮120元/吨,运费35元/吨,装费20元/吨。2、付款约定为原告先行垫付建筑钢材货款100万元,垫付时间为首次发货之日起五个月内,付清全部垫付款以及十万元货款加价。超出垫付金额部分,货款付款方式为每批货到付款,甲方将货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违约责任约定,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每天每吨5元加价直至该货款结清为止。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提交咸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证据二、送货单15份、销货清单39份(只是名称改变,其实都是送货单)。证明原告从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15日共向被告供应钢材54批,共计3141.373吨,货款共计7201428.68元。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垫付款月息2分、违约金月息3分有异议,其它证明问题无异议;对证二,无异议。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合议庭经综合分析评议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笔录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承建的华宇景观天下14号楼供应钢材。交货地点为华宇景观天下第三项目部工地,发货价为当日网价下浮120元/吨,运费35元/吨,装费20元/吨。付款约定为原告先行垫付建筑钢材货款100万元垫付时间为首次发货之日起五个月内,付清全部垫付货款以及十万元货款加价。超出垫付金额部分货款付款方式为每批货到付款,甲方将货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违约责任约定,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每天每吨5元加价直至该货款结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共向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供应钢材54批,共计3141.373吨。被告下属的华宇盈丰景观天下工程第三项目部并未按照约定期限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481594.41元及垫支费1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除利息约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外,其它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除利息外)。原告依约定履行供应钢材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81594.4元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支付垫付100万元资金占用费10万元,支付货款481594.4元的利息(按月1‰支付),被告认为较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的损失情况,本院酌情对垫付100万元5个月资金占用费按7.5万元支持为宜,对货款481594.4元的利息酌情按月息1.5计算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1594.4元及利息(利息分二段计算2017年7月15日前利息按月息1.5%计为2010787.61元,此后的利息按月息1.5%,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垫付1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7.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8元,由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