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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姚源平与胡开发、张喜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源平,胡开发,张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16号申请执行人姚源平,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胡开发,男,195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喜珍,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与胡开发系夫妻关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源平与被执行人胡开发、张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