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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3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傅培勇与宁海县摩柱峰茶场、上海精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培勇,宁海县摩柱峰茶场,上海精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33080号原告:傅培勇,男,193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芬,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镇,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摩柱峰茶场,住所地浙江省。经营者:储伟方。被告:上海精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储黎明。原告傅培勇与被告宁海县摩柱峰茶场、上海精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0.70元,收取计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傅培勇负担。审判员  姚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