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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兰方与时侠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方,时侠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608号原告:姚兰方,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时侠英,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兰方与被告时侠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兰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兰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姚兰方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