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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孙海波、王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孙海波,王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34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代表人:贺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海波,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福林,男性,1951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孙海波、王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