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玉英、张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英,张之波,张燕,张海芳,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英,女,194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之波,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张海芳,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段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玉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519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486.11元。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51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