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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广顺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广顺,赵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64号申请执行人韩广顺,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赵玉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韩广顺与被执行人赵玉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广顺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06425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赵玉柱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广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四万八千九百二十五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赵玉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广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玉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1)平民初字第0642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韩广顺发现被执行人赵玉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赵玉柱所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四万八千九百二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