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2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新社、于风枝、郭杰、刘博娅与陈伟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社,于凤枝,郭杰,刘博娅,陈伟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191号之一申请人:刘新社,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生。申请人:于凤枝,女,汉族,1951年7月14日生。申请人:郭杰,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申请人:刘博娅,女,汉族,2010年12月29日生。监护人:刘明杰,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被申请人:陈伟立,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社、于风枝、郭杰、刘博娅诉被告陈伟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新社、于风枝、郭杰、刘博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伟立驾驶豫A686**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陈伟立驾驶豫A686**号小型汽车,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路慧审判员 张闯开审判员 邓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