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朱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朱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艳辉,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朱艳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