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李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2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04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款51127.9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