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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文广与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文广,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江文广,男,生于1992年7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罗勇,男,生于1989年10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文广与被执行人罗勇盗窃罪一案中,经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