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鹏与珠海航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静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珠海航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静辉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285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航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路翠前南路101号(石鸣苑)1栋1单元103房。法定代表人:张静辉。被告:张静辉,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址:珠海市,原告王鹏诉被告珠海航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静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佳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