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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晓涛与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涛,韩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068号原告孙晓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韩阳,男,汉族,北大荒农垦集团土建分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晓涛与被告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韩阳送达了起诉状,韩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韩阳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富拉尔基区,也无证据证明孙晓涛与韩阳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富拉尔基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韩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