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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银生与董天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生,董天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274号原告吴银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董天野,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吴银生与被告董天野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银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银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