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唐磊与王艳、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王艳,李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494号原告:唐磊,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民主街文化社区商贸城。被告:王艳,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白山市金刚沙厂退休,住吉林市丰满区金地卡诗维亚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丽娟,女,1960年11月22日,汉族,吉林松江工业炉窑安装公司退休,住吉林市昌邑区新村胡同青年楼4单元6层47号。唐磊与王艳、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唐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唐磊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