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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曾海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曾海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0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主要负责人:贺春林。被告:曾海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曾海涛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