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蒋陈义与刘晓兵、清丰县濮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陈义,刘晓兵,清丰县濮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761号原告蒋陈义,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周磊,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兵,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清丰县濮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叠翠路中段路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帅,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蒋陈义与被告刘晓兵、清丰县濮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撤回了对被告刘晓兵、清丰县濮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陈义撤回对被告刘晓兵、清丰县濮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庆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