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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小勇、马桂兰与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勇,马桂兰,赵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561号原告:马小勇,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马桂兰(系马小勇的妻子),现住呼和浩特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华,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勇、马桂兰与被告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勇、马桂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勇、马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