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小勇、马桂兰与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勇,马桂兰,赵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561号原告:马小勇,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马桂兰(系马小勇的妻子),现住呼和浩特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华,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勇、马桂兰与被告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勇、马桂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勇、马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