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徐德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徐德好,关霞,王晴,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张成才,王雪芹,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张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059号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商务中心区中原商贸港B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862040555。法定代表人:夏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庆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聚集区振兴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5519284-8。法定代表人:徐德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德好,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关霞,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晴,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东段南侧,注册号:9141142679320730XG。法定代表人:张成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成才,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雪芹,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工业园区,注册号:91411426750728500T。法定代表人:张艳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艳军,男,1964年7月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徐德好、关霞、王晴、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张成才、王雪芹、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张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