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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亿建材销售租赁处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亿建材销售租赁处,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亿建材销售租赁处。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亿建材销售租赁处与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17)鲁100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8月24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元,共计***元(含执行费***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