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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春生与柯七金、阮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柯七金,阮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573号原告:陈春生,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柯七金,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阮新民,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春生与被告柯七金、阮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陈春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春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春生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敏雯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