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业与被告李楠楠、张学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业,李楠楠,张学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165号原告:刘玉业,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楠楠,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住安徽省泗阳县。被告:张学刚,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业诉被告李楠楠、张学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玉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刘玉业负担。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