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526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516底商6号。负责人:陈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军,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