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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从新与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新,薛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4167号原告:马从新,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龙,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节,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燕,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马从新与被告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昀、人民陪审员濮如毅、人民陪审员张慧荣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从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从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燕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薛燕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另约定如到期未还,则未归还部分按千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违约金。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借款10万元。2015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七日内归还上述借款。现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薛燕未到庭亦未具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如到期未归还,则未归还部分按千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违约金,此笔借款用于正常经营。当天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言明收到转卡10万元。2015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快递了一份律师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截止到本函出具日,被告尚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10万元,希望被告在接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归还所欠借款,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相关快递查询单中载明2015年12月30日上述快递由本人签收。现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条、律师函复印件、申通快递详情单、查询结果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律师函为依据,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借条中约定过计算方式为日千分之五,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逾期利息的起算日,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但原告随后向被告发送了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定还款的律师函,被告亦已收到该函,现被告未在该律师函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故被告应从2016年1月6日起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对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诉讼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从新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马从新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马从新已预交),由被告薛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昀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