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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恢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王某2、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某1,女,199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划拨王某1银行存款4150元,划拨王某23910元,划拨黄某528.55元,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某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幼平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