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学坤与陈金鹤、王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坤,陈金鹤,王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06号原告:王学坤,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陈金鹤,男,生于1966年5月26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王学芹,女,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原告王学坤与被告陈金鹤、王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学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审判员 黄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贤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