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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学坤与陈金鹤、王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坤,陈金鹤,王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06号原告:王学坤,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陈金鹤,男,生于1966年5月26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王学芹,女,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原告王学坤与被告陈金鹤、王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学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审判员  黄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贤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