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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建青与姚华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青,姚华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188号原告:李建青,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华杰,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建青与被告姚华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华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青诉称,2015年3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我承包丰润区王家楼小区商业街和13号楼内墙粉刷工程,合同约定刮完一遍被告向我付40%的款,刮完二遍后付70%的款,交工后被告把余款付清,但截止到2016年2月6日,被告尚欠我工程款64695元。我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总是一拖再拖,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64695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华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原告李建青与被告姚华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李建青承包由被告姚华杰发包的唐山市丰润区王家楼小区内商业街和13号楼内墙粉刷工程。2016年2月6日,被告姚华杰为原告李建青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李建青丰润王家楼工程钱64695元。姚华杰2016.2.6日”。对于前述64695元工程款,原告李建青经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姚华杰拖欠原告李建青工程款64695元,由其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姚华杰应当履行偿还拖欠工程款的义务。原告李建青要求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姚华杰应自2016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工程款履行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华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青工程款64695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工程款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建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937元,由被告姚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建辉人民陪审员  苏湘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