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邓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68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X镇(原XX乡)XXX村***组。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诉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已与被告邓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9.11元,减半收取计264.56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裕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