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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孟德春与李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春,李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482号原告:孟德春,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李德兴,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原告孟德春与被告李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孟德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德春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德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德春负担。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