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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世华、钟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华,钟少阳,曾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华,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钟少阳,男,1977年2月9日出生,畲族,住泉港区。被执行人:曾素英,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华与被执行人钟少阳、曾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