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长久申请执行刘家鑫、河南省中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久,刘家鑫,河南省中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337号申请执行人张长久,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天赋路**号。被执行人刘家鑫,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院罗曼维森一区。被执行人河南省中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6号院龙源新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家鑫。张长久申请执行刘家鑫、河南省中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刘家鑫自愿于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张长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万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张长久剩余借款本金30万元;二、如被告刘家鑫违约,未按照上述时间偿还借款,被告刘家鑫自愿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河南省中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一次性解决,别无纠纷。本案诉讼费4400元,原告张长久自愿负担。刘家鑫、河南省中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6日权利人张长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中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7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 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