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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财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段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段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345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段某。被申请人安某。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段某、安某诉前保全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段得良驾驶安某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某驾驶安某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