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9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存款3066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正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