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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付仲洋与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仲洋,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付仲洋,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仲洋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仲洋已依法分得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现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付仲洋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