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周文英、屈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文英,屈光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80号原告: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宝贺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牛兵兵,董事长。被告:周文英,女,汉族,现住安阳市。被告:屈光福,男,汉族,现住安阳市。原告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英、屈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文英、屈光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如下:准许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安阳市华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